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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12 来源:经济发展网 点击次数:171
杭经开管发〔2010〕54号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下沙街道、白杨街道、各烟花爆竹经销点: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和燃放行为,确保全区人民欢乐、祥和、平安地度过新春佳节,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要求,现就开发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燃放规定
(一)允许燃放时间:
2010年2月11日至2月28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日至正月十五日)。
(二)禁止燃放品种:
严禁燃放A级产品;住宅小区内严禁燃放B级产品;严禁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区域:
1.管委会、街道政府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内;
3.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围墙外侧50米之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5.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工地;
二、销售规定
(一)销售时间:
2010年2月9日至2月28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
(二)零售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1.开发区《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010年2月9日至2月28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
2.零售单位在取得《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向当地工商局申领《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许可证》和《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零售活动,并向杭州市确定的3家批发单位订货,严禁各零售单位私自从生产企业和非法途径进货,严禁销售A级产品,禁止从事二级批发业务。
3.零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统一配送,严禁零售经营单位擅自组织车辆自行提货。
4.零售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贮存场所,贮存场所的安全要求和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数量按《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仓储限量50箱,经营场所限量50箱。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应于2010年3月5日(农历正月二十日)前由原批发单位回收集中保存。
5.零售单位必须做到专柜经营、专人销售和专人保管;严禁非法占道经营;销售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许可证》、《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对所销售的产品必须明码标价。
三、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要求
(一)购买烟花爆竹的消费者,必须到持有《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许可证》和《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的商店购买,选购贴有杭州土特产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喜洋洋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浙江京安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产品标签的产品,严禁到无证销售点、流动摊贩处购买非法、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
(二)购买烟花爆竹时,消费者应选购药量相对较少的C、D级产品,严禁购买A级产品,B级产品对燃放空间距离要求较高,消费者应谨慎购买。
(三)燃放者应选择空旷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燃放A级产品,在人员密集场所和居民住宅小区内严禁燃放B级产品。
(四)社区、物业公司要加强对居民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者的管理,同时各社区、物业公司应在住宅小区内划定燃放区域,指派专人加强对烟花燃放者的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要在杭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内,张贴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记,要建立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
(五)居民在外出期间,应将阳台及房屋外饰等易燃物品清理干净,关好门窗,防止引发火灾。
四、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相关规定,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燃放和非法烟花爆竹的处置。工商部门负责对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发放工商营业执照或一次性经营许可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城管、行政执法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过程中的占道经营、市容整治等工作。街道负责各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综合监管。
2、强化监管。春节期间,安监、公安、质监、工商、城管、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储存、燃放等行为。凡发现无证经营的一律予以没收,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提高违法成本,保障合法权益。各街道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
3、加强宣传。各相关部门和街道要利用各类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安全常识,让群众充分认识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动员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经营行为,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因此而引起的爆炸事故的发生。
举报电话(安监局:86841000,公安分局:110,工商部门:12315,城管执法部门:96310)。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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